如果和解确已发生,将是事件在今年内第二次出现进展,且均是向有利于实施人的方向发展。或许一直进展缓慢的HEVC技术普及进程有望迎来突破。当然,此案能否倒逼AA解决其广受争议的重复计费问题,进而扫清HEVC专利许可障碍,还待后续观察。
AA vs小米、Vestel:0:2
2020年8月,AA专利池的专利许可人——GE视频、IP Bridge、飞利浦、三菱起诉了小米,同时GE视频、IP Bridge、飞利浦、Dolby起诉了土耳其机顶盒厂商Vestel。从此AA与小米、Vestel等专利实施人的争端公开化。案件详情见《视频编码许可迎变局!Access Advance专利池在德国法院受挫》,此处不再赘述。
今年年初,4个许可人中的GE视频和杜比在与Vestel的诉讼中,被杜塞尔多夫法院裁定不符合FRAND原则,并被驳回禁令申请。这一结果引起业界关注,按知名知识产权博客FOSS PATENT的说法:“我曾见过一些案例(如微软诉摩托罗拉),在这些案例中,专利池费率作为重要的参考点,来帮助法官做出FRAND判定。但就我所知,法院判定专利池的许可条件是“非FRAND的”是前所未有的。这将是一个耻辱的结果。”
这一裁定直接迫使AA调整其许可退返政策,虽然换汤不换药(见《三星被诉背后:Access Advance许可退返政策换汤不换药》),亦可见其影响。从时间上来看,此次飞利浦与小米的和解也与杜塞尔多夫的裁决存在前后相继关系,杜塞尔多夫法院的不利判决很可能促成了飞利浦寻求快速和解,而小米很可能因此获得了较符合其预期的许可条件。这是该事件今年内第二次出现有利于实施人的走向。
影响:动摇AA坚持的许可条件
飞利浦作为AA的创始人之一,在这场诉讼中选择尽早与小米和解,无疑动摇了AA现在所坚持的许可条件。
一方面,如果和解确已发生,是否会进一步影响到小米与GE视频、三菱和IP Bridge的诉讼结果?很有可能。目前裁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主流方法是自上而下法和可比许可法相结合,而视频编解码领域不像蜂窝通信领域存在“许可上限”的说法,因此可比费率在这类诉讼中所占权重极大。后续诉讼中,如果小米将与飞利浦达成的许可条件提交法庭,很可能成为法庭判决的重要参考证据。
另一方面,如集微网此前的报道,AA的权利人与另一家提供HEVC许可的专利池MPEG LA存在重合,三星、佳能、NEC等AA的许可人都是或者曾经是MPEG LA的许可人,其中三星是AA最大的许可人。MPEG LA成立远在AA之前,不少实施人已经加入了MPEG LA,再加入AA就存在重复许可(且AA费率更高)的问题。小米就是其中之一,这也是这起诉讼发生的根源。与飞利浦的和解意味着,AA专利池中,与小米达成许可的权利人范围进一步扩大。换言之,对于小米来说,AA的重复许可范围更大了。如果未来AA与小米和解谈判,重复计费和费率不一致(AA费率更高)的问题就会更加突出。而重复许可是杜塞尔多夫法院认定AA的许可条件不符合FRAND的原则的主要原因。可以想象,如果不解决重复计费问题,AA许可的合理性很难站得住脚。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小米和飞利浦的和解或许有望作为HEVC许可障碍的一个突破口,引导视频编解码领域许可向更加合理的方向行进。当然,这取决于事件的后续进展。集微网将持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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